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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拒收病人的处理规定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3-07-03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信息处

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我院《关于拒收病人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任何医生和科室均不得无故拒收病人,凡发现一起无故拒收病人的,罚当事人200元、罚本科室负责人100元、罚主管行政科室负责人50元;在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罚款的同时并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且拒收病人一次,职称晋升或聘任时扣当事人2分。

第二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病人,当事医生拿不准收与不能收的,应及时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总协调,医务科掌握不准的应请示分管院长裁定,分管院领导拿不准的向院长请示。

第三条 对于我院能救治的病人,当事医生无明确理由及明确依据拒收的按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处理。

第四条 凡出现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科室,优质高效奖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于市民政局救助站送来的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拒接。

第六条 严格落实首问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若出现拒收病人情况,依照规定向首问首诊者问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