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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5-04-22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信息处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如需履行书面同意手续,由主管医师打印或书写好知情同意告知书并签字后,再告知患方。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批准。

六、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七、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输血或血制品必需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进行临床药物试验前必须签署临床药物试验知情同意书。

八、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签字,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九、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已经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

十、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十一、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二、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批准人:                                    日期: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